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的名称是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是AI Branch of China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AIB 。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由十余家从事人工智能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机构、团体自愿组成,属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坚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积极引导人工智能行业有序发展,解决人工智能行业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实现人工智能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安全化运营,逐步建立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的监督与管理,维护人工智能企事业权益及相关机构和个人权益,为人工智能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运用新技术、新理念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本专委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

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领导下,专委会将积极联合产业链各方,大力促进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进步、交流、应用和发展;促进国产自主技术及标准的制定与推广;致力于为行业培养合格的各层次高水平人才;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促进我国的人工智能产业技术进步,应用及发展做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1、开展人工智能领域技术讲座、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及行业会议,加强人工智能领域产、学、研的交流及合作,搭建政府、企业、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桥梁。

2、组织人工智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的研究讨论,开展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促进国产自主技术及标准的制定与推广。

3、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信息咨询服务,承担课题研究,组织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举办相关科技及产业成果和成就展等。

4、开展人工智能行业系列培训,进行技术水平考试,为我国培养合格的人工智能各层次高水平人才。

5、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持与国际发达国家人工智能技术的接轨,引进国际一流人才,扩大会员的国际视野,为会员打造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6、加强人工智能行业伦理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引导行业自律,加强全民人工智能安全科普工作,助力创建安全的人工智能产业。

7、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活动原则:

1、本专委会按照核准的工作条例开展公益性或者盈利性活动,不超越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本专委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3、本专委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协会工作条例,接受指导并履行义务;

2、由本专委会秘书处邀请或经过本专委会会员推荐,并自愿加入本专委会;

3、凡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信誉度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可申请加入,成为单位会员;

4、凡在人工智能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加入,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由本专委会秘书处邀请或经过本专委会会员推荐;

2、提交入会申请书;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专委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专委会的工作条例;

2、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3、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第一届本专委会负责人由上级协会指定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更名、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专委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程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4、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5、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11、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处理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2、5、6、7、8、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7人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由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专委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专委会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理事长轮值制,任期为五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5周岁担任本专委会负责人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本专委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专委会负责人:

1、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犯罪被判刑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3、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队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5、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的收入来源于:

1、会员会费;

2、对各类人工智能从业者,进行有偿培训,考核,职业技能提升,渠道拓宽,等系列服务;

3、会议及展会:召开行业会议,收取参会参展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

4、咨询服务:向行业提供咨询服务,项目申报服务,收取咨询服务费及项目申报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5、捐款;

6、政府资助;

7、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其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8、利息;

9、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对会员收取会员费,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专委会取得的收入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专委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专委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专委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专委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专委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专委会的财产及其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资支出。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专委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专委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专委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专委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专委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增给本专委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

1、由专委会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通知、请示、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

2、代表我专委会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

3、与我专委会签署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

4、其他情况需加盖公章时,须由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五十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公章按申报流程进行申请,已有完整文件签发单的公文可直接加盖公章;

2、其他文件材料盖章需在《盖章登记簿》上统一登记,明确盖章日期、事由、经办人;

3、特殊情况急需盖章的,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先行盖章,但事后应及时补签;对重要文件不得先盖章再补签;

4、公章禁止带出使用。如确有特殊需要,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5、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件,拒绝加盖公章;

6、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7、规范使用印章,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8、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印章的保管:

1、本专委会公章存放于秘书处,由专委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2、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专委会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3、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4、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1年7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工作条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